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1)扣除标准:不得超过实际发生有合法票据金额的60%和当年营业(销售)收入的5‰两者中的较小者。
营业收入,主要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非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收入,如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入、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不扣除转让成本),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依据。
(3)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