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三项经费本身以及五险一金。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②企业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即离退休人员补贴)。
⑤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开具的合法凭据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