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属于劳务费用,这部分作为正常的经营费用,与工资薪金总额及福利费无关;属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部分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三项经费扣除的依据,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按照福利费的扣除标准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对列入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给职工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性补贴,按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否则按照福利费限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4)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汇算清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如果只预提未实际发放的不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5)对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工资薪金:若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当日收盘价)与激励对象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若授予后需要满足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待以后行权时再按上面方法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