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的会计处理
银行汇票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银行汇票的办理
①汇款单位(即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②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③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的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到银行办理款项入账手续。
④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注意: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⑤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将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汇票存款的会计核算
①企业办理银行汇票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贷:银行存款
②企业持银行汇票结算时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③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例 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用以购买原材料,将款项 250 000 元交存银行转作银行汇票存款,根据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企业编制如下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25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甲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原材料价款为 200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34 000 元,已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多余款项 16 000 元退回开户银行,企业已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234 000
借:银行存款 16 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1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