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常见问答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销售额标准是什么?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判断销售额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是否包含不动产销售额?
答:包含。可参照下表: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合计销售额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
合计销售额 |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
≤10万 |
≤10万 |
≤10万 |
免税 |
免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免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征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征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免税 |
注:本表表示月销售额(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按30万元列示)
3.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时是否包含免税销售额,例如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额?
答:包含。
4.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时是否包含当期查补销售额?
答:包含。
5.原小微免税政策执行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原增值税业务销售额、营改增试点业务销售额的,可以分别享受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现行免税标准下,是否还分开核算?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免税销售额判定时不分开计算,应合并计算月销售额。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6.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区分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
答:不需区分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此次出台的普惠性政策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此前,自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一般纳税人普遍受益。
8.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9.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0. 如何理解“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指每年的12月31日前,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一次,无论是按月改为按季,还是按季改为按月。
1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是否享受小微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可以。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12.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3. 仅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2019年1月1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4.如何理解“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2018年曾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底前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仍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5.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是否需要预缴税款?如果1月份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已经预缴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6.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17.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8.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代 /开 /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 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 具 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9.符合小微免征销售额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公告下发前,已代 /开 /的普通发票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 /开 /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 具 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 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 具 发票;已经自行开 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 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 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1.根据文件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提高,自 开 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也随之提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随小微免征销售额标准提高。
22.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 具 发票的对象,是否也随本次免税标准提高而提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随小微免税销售额标准提高。
23.免税标准提高前,已经有税控设备开 /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是否可以取消自行 开 /具普通发票,上缴税控设备,上缴未开 具 /发票,转为代 /开 /发票?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随小微免征销售额标准提高。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取消自行开/具 /普通发票。但是,一年中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并不固定,实际工作中不建议纳税人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