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哪些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问:合伙律师哪些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鉴于律师在办案过程和参加一些公益事业等活动中发生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票据和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律师之间收入的差距,在深入调研基础上,53号公告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因而,53号公告还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律师。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适用该规定。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自2015年1月1日废止)、《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等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