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型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能否加计扣除
问:研发型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笔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纳税的,则该笔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且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取得的该笔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应按冲减后的余额确认。
相关规定原文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