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否取消了
问: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否取消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 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次年的4月30日前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实质上已经被取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后,要办理出口退免税,还需要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予以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