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通行费能否简易计税
问: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通行费能否简易计税?
答: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其他的道路通行费(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缴纳增值税;
如属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