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 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红字部分资料取消了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的损失包括的具体内容:
1、货币资产损失
(1)现金损失,如现金盘亏、短缺、收缴假币等损失。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3)因债务人破产、停止营业、死亡、失踪、债务重组、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以及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和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0.01%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1)存货非正常损失,包括存货的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如果该项损失数额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 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 ,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存货被盗损失。
(2)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3)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包括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其中因质量原因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 赔偿情况的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非正常损失,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5)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的资产损失。
(6)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
3、其他资产损失
(1)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 ,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2)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 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