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包工头获得的所得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问:工程包工头获得的所得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答:劳务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 化验 、 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 表演 、广告、 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等29项取得的所得。
税法采用的是列举法生产、经营所得:指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是指自然人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指将资金投入 企业对产品(劳务)按照供产销的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因此,“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心是自然人要有资金成本投入,参与经营管理取得利润或承担亏损的活动。
同时: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临时经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沪税政四﹝1993﹞25号)判断,对无照纳税人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所得为生产、经营所得,但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应税项目除外。”也证明凡是不符合劳务报酬列举的29项内容的一般都按经营所得处理。
从以上税法规定可以看出 :29项属于劳务报酬的具体明细内容,在施工项目存在大量个人包工头的情况下,此规定并无文字明确包含包工头的劳动所得。而且从上述29项内容来看,无论是翻译、表演,还是书画、雕刻等都是含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专业领域,具备专门的技能和证书或者门槛 , 需要更高的脑力劳动,而从包工头自身的文化程度、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在施工工地,所从事的工作内容需要的技术门槛、专业技能要求相对较低,往往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活动, 和上述29 项劳务报酬内容有很大的差别。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 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 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条规定比较明确说明:包工头从事施工活动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情况判断和区分:
(1)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而言只限于纳税人自身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投入,而经营所得,除了劳动投入以外, 还应有外购的成本,如材料、人工、各项服务等。
(2) 从现状看,发票品名开”建筑服务——工程劳务”或“其他建筑服务、「工程款」或者「工程服务费」的,一般都按照经营所得对待; 而品目只要带劳务费字样的,多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不征税,交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3)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在税务局代 / 开 / 发票时,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个 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 / 开 / 代缴或预扣预缴”,而且无需备注项目名称和施工地址;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代 / 开 / 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及施工地址,其个税一般按照当地税务规定按照一定比例代征。
(4) 劳务报酬结算,是以《劳务结算单》和《劳务工程计量确认单》为结算依据,而不是以《工资表》+《考勤表》作为依据。以《工资表》+《考勤表 》为形式 的是工资薪金,不是劳务报酬。所以正确的区分应该看企业提供的协议签订、实质的工作内容、证据形式,综合判断,也可能属于劳务报酬 ,也可能属于经营所得。这也给我们企业会计一个启发:选择哪种形式对我们节税有利,要提前做好测算、筹划及规划,提前与长期合作的承包人、 班组长以及其他个人经营者,在合同协议签订,工作内容界定,发票代 / 开 / 沟通等方面做好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