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的规定
(1)本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仅适用于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股权激励。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
(3)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
(4)个人转让该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优先缴税;
(5)个人转让股权前,企业宣告破产,相关权益处置后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所欠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不予追征。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政策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对在境内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可以在个人获得激励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其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如果一次收入数额较大,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税有困难的,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4)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市价+本批次解禁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数量-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数量/总数量)
(三)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
(1)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①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②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③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
【注】递延纳税的是投资方,不是被投资方,所以被投资方按照正常的评估值作为计税基础在税前摊销扣除。
(2)上述递延纳税配套政策:
①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②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③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④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