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财税政策
一、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一条
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 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 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
继续阶段性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 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征水利 建设基金。
•免征---条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行业;
2、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
3、享受期间自2020年2月1日(征期)起,其中:水利建设基金自2020年1月1日(属期)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结合企业在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行业类型判定,如果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收入情况以其主业判断其所属行业。
为支持科技创新,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 免征范围的通知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三、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局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大于10万而小于等于15万,或季销售额大于30万而小于等于45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两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2021.4.1-2022.12.31)
•(陕财办综﹝2021﹞9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因此,对于涉及减免增值税的收入,可同时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四、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减免相关费用
1、免征民办幼儿园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实施,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自行废止。
注:
•水利建设基金6月份已经在核心征管和电子税务局完成配置,对前段时间因为系统关闭没有进行费种认定的缴费人,税务大厅已进行了水利基金费种认定。请各税务所通知缴费人,如在申报中没有水利建设基金费种的,请联系税务大厅及时补充认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请各税务所通知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费人,如在申报中水利建设基金费率不是0.5‰,请联系税务大厅及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