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到期销毁的流程
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董事长(总经理)、总经办负责人、档案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档案管理部经办人、总经办经办人、财务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档案管理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总经办、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档案管理部、总经办、财务部和信息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