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地税字第25号文)
也就是说,
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
合同记载方式不同则计税依据也不同。
合同中如果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如果合同中没有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划分开,则应按照加工费与原材料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适用范围不同,税率也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