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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22-06-16 17:48

常见的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一、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 企业除货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己无力清偿债务的;

◆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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