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一、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 企业除货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己无力清偿债务的;
◆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