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金涉税政策
一、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上述规定中的法定公积金在会计上被称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在公司盈利的情况,应该是先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金,然后剩余的90%作为未分配利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
1、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
(1)公司需要交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法》规定,营业账簿属于规定的应税凭证,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2)自然人股东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股东从被投资企业撤资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属于免税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可以不用交以企业所得税。
3、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的分得剩余资产时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对于企业股东,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属于免税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可以不用交以企业所得税。
4、企业股东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法定盈余公积金属于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一部分,当企业股东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按照持股比例享有的法定盈余公积金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需要按规定计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