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修订后,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一般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支付租金时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实际业务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增值税税额不属于租赁付款额的范畴,不应纳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计量。
2、出租人为确保承租人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收取租赁保证金的,该租赁保证金不属于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应该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个人意见是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3、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凭证后面附的是摊销计算表,出租方并不会开利息费用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