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变化说明
1.申报表变化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栏次维持不变,调整第19栏的填写口径。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填列说明
(本表第6至8栏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栏“合计”等于第6栏、第7栏之和。)
针对第6栏,说明具体列次填列要求: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是指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注:“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核算应纳税额,本期可抵减额是基于本期应纳税额>0的基础上进行加计抵减;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列说明
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