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浙江财税实务热点问答
1. 个人自有住房占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浙税三048号)第九条规定:“个人自有自用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个人自有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屋占地,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 营业账簿印花税有什么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4.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应税凭证,有什么印花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规定:“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