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个人抬头的手机通讯费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话费,如果取得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关于扣除问题目前无统一规定,可以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参考以下三种口径:
区域 |
所得税前扣除口径 |
政策依据 |
执行力度 |
北京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十五条 |
严格 |
天津 |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第一条规定 |
中等 |
河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
偏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