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补贴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
税法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明确,这里所说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