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已用于认证抵扣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需要退还给销售方
问:购买已用于认证抵扣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需要退还给销售方?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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