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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常见问题解答

作者:会计学习网; 来源:www.cnacc.cn 时间:2018-12-24 09:21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常见问题解答

1、父母一方满60岁,另一方未满,是扣2000元还是1000元?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对是否为独生子女进行了区分,未规定必须父母两人都满60岁才能合计扣除2000元,只要有一人年满60岁即可;赡养2个及以上的老人,也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若不是独生子女,应当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需注意的是,每人每月分摊的扣除额度不超过1000元。

2、我是独生子,父亲2019年10月28日满60岁,母亲58岁,什么时候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可以在2019年10月开始享受,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期限是指被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我的父母已经去世了,所以由我来赡养祖父母,我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4、A和B的父母已满60岁。由于A工资比较高,两人父母商量,A每月按500元扣除赡养老人支出,B每月按1500元扣除,是否可行?

答:不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B每月扣除的额度超过1000元,故不可行。

5、张一、张二和张三口头约定:2019年三人每人每月按666.67元均摊扣除赡养父母支出,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仅仅是口头约定,不够妥当。

6、A和B于 2019年1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每人每月按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后来因为家庭原因,两人商量6月份以后赡养老人支出全部由A来扣除,可以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选择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1月1日-12月31日。协议变更只能约定下一个年度的分摊情况。

7、我赡养岳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吗?

答:不能。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未提及配偶的父母,也就是说配偶的父母不在扣除范围内,只能由配偶(及其兄弟姐妹分摊)扣除。

8、父母指定分摊的结果与子女自行协议分摊的结果不一样,两种分摊方式都签订了书面协议,请问子女赡养老人支出以哪一种扣除方式为准?

答:父母指定的扣除方式有效。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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