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章相关内容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业务模式未发生改变的,企业不得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注意:以下情形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1.企业持有特定金融资产的意图改变。企业即使在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改变对特定资产的持有意图,也不属于业务模式变更。
2.金融资产特定市场暂时性消失从而暂时影响金融资产出售。
3.金融资产在企业具有不同业务模式的各部门之间转移。
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的会计处理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①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①以公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摊余成本计量:
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
②以公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计入当期损益):
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①以公允(计入当期损益)→摊余成本计量的:
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②以公允(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企业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企业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