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
一、金融负债后续计量原则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
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4)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应当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1)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负债的原实际利率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
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三、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会计处理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金融负债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与金融负债发行人未能履行特定金融负债义务的风险相关。
这一风险未必与发行人的特定信用状况相关。
例如,企业发行一项担保负债和一项无担保负债(假定这两项负债的其他条件完全相同),虽然上述两项负债是由同一个企业发行的,但其信用风险也不同。担保负债的信用风险低于无担保负债的信用风险且有可能几乎为零。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风险不同于与特定资产相关的业绩风险。
特定资产相关的业绩风险与企业未能履行特定义务的风险无关,而是与单项或一组金融资产的业绩较差或完全不履约的风险有关。
例如,以下两种情况与特定资产的业绩风险有关:
①具有投资连结特征的负债,合同规定应付给投资者的金额将基于特定资产的业绩情况确定。
该投资连结特征对负债公允价值的影响即为与特定资产相关的业绩风险,而非信用风险。
②具有以下特征的结构化主体所发行的负债:
该结构化主体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其资产受破产隔离的保护,唯一的受益者是投资者;
该主体未发生任何其他交易,
且该主体的资产也无法用作抵押;
仅当受破产隔离保护的资产产生现金流量时,该主体才承担向其投资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主要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此类资产的业绩情况对负债公允价值的影响即为与特定资产相关的业绩风险,而不是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变化影响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中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引起的市场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来确定由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市场风险因素包括
基准利率变动、
其他企业(或结构化主体)的金融工具价格变动、
商品价格变动、
外汇汇率变动,
价格指数或利率指数变动等。
如果企业认为有其他方法能够更公允地计量由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可使用其他方法。
如果计量上述市场风险的唯一变量是可观察基准利率,对于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企业可以按下列步骤估计:
首先,运用该金融负债的期初公允价值和期初合同现金流量计算出内含报酬率。
从该内含报酬率中减去期初可观察基准利率,得到与该金融负债特定相关的部分。
其次,计算出该金融负债期末合同现金流量的现值。
使用的折现率为以下两者之和:
①期末可观察基准利率;
②内含报酬率中与该金融负债特定相关的利率部分。
该现值代表企业信用风险不变情况下,该负债期末应当具有的公允价值。
最后,该金融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与上述计算出的金融负债期末合同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即为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在运用以上方法时,假设除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重大。
如果金融负债中包含嵌入衍生工具,则在计算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时,应扣除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此外,与所有公允价值计量一样,企业用于确定由金融负债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方法,必须最大限度地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金融负债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根据本准则规定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②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按照上述①的规定对该金融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的,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负债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为确定将金融负债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否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企业必须评估金融负债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预期是否会被损益中另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所抵销。
企业做出上述评估,应当以该金融负债的特征与另一金融工具的特征之间的经济关系为基础。
企业应当在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做出上述评估,且不得重新评估。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类似的经济关系应当保持一致的评估方法。
实务中,企业无需在同一时点确认产生会计错配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只要其余的交易预期会发生,允许有合理的递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