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
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该类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应当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③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除了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
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股利收入
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①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②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