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均为甲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
A公司和B公司均为甲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
A公司于20×1年1月1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A公司销售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 680万元,销售成本为1 200万元。
B公司以1 680万元的价格作为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入账,并用于公司的销售业务。
该固定资产属于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当月投入使用,其折旧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B公司对该固定资产确定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与税法规定一致。
为简化合并处理,假定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在交易当年按12个月计提折旧。
B公司在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有该固定资产,其原价为1 680万元、累计折旧为42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1 260万元。
A公司、B公司和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进行如下抵销处理:
(1)将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相关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及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销。
借:营业收入 1 680
贷:营业成本 1 200
固定资产原价 480
(2)将当年计提的折旧和累计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予以抵销。
借:累计折旧 120(480÷4)
贷:销售费用 120
(3)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 200(企业集团取得该资产的成本)——300(按取得资产成本计算确定的折旧额1200/4)= 900(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B公司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680—1680/4=1 260(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900(账面价值)—1 260(计税基础)= —360(万元)
这360万元也就是因(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并抵销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0(360×25%)
贷:所得税费用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