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13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
甲公司于2×13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
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102元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 000股。
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2×13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2×14年1月31日;
(3)2×13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4)2×13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5)2×14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6)2×14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102元;
(7)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1 000股;
(8)2×13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5 000元;
(9)2×13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3 000元;
(10)2×14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2 000元;
情形1: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甲公司:2×14年1月31日,假设以现金总额方式结算,应向乙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公司普通股1 000股市值的金额为:1 000×104=104 000(元)。
乙公司:同日,假设以现金总额方式结算,应向甲公司支付:1000×102 =102 00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13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5 000
②2×13年12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③2×14年1月31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1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104-102)*1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情形2: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约为19.2(2 000/104)股,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19股,余下的金额(24元)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2×14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104-102)×1000]
贷:股本 19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957
银行存款 24
情形3:期权将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乙公司有权于2×14年1月31日以102 000元(即102×1 000)购买甲公司1000股普通股。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13年2月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 5 000
由于甲公司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股票换取固定金额现金,应将该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②2×13年12月31日:
由于该期权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无需进行后续的重新计量。
③2×14年1月31日,乙公司行权:
借:银行存款 102 000
其他权益工具 5 000
贷:股本 1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6 000